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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发布日期:2009-11-11     来源:郑州大学考研网   阅读次数: 392     【收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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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招办的要求,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考务工作规定,凡报名参加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参加河南省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了解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河南省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经认真考虑,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不寻求“枪手”替考,也不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
    3.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名誉。如有考试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承担相应后果,并接受处理。
承诺人:                          签字日期: 2010       
 

郑州大学报考点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地点为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市内乘坐68B127273315路公交车可达),郑州大学新校区理科园区郑州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入郑州大学新校区南大门后右转向北约500,南核心教学区东侧数力馆与材料楼之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 摘自教育部令第18号部分内容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
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题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规定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依据。
对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作弊的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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